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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據半年之料帳紀錄填具核子物料平衡報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令其實施盤點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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