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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經營者對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裝置之核子保防器材,不得搬動、轉向、清洗、破壞或斷電。
並不得遮蔽光學監視設備之鏡頭,確保適當照度;輻射偵檢器附近,應避免發生人為相關射源之干擾。
拆除封緘或影響偵測監視設備之電源供應者,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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