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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經營者應指定專責人員配合檢查員執行核子保防檢查,並備妥檢查所需相關文件、料帳紀錄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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