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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經營者對核子保防設施之設計資料內容有異動計畫者,應於異動實施前三個月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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