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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經營者對核子保防物料之國際移轉,應於預定移轉日六星期以前,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移轉有異動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補送詳細之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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