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之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