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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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