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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實施人員、車輛及環境等之輻射偵測。
二、研判事故程度與影響範圍、民眾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行動建議作業。
三、提供充分資訊及技術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四、其他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之事項。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辦理前項事項,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派員協助。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於適當地點提供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及必要之設備,並負責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管理及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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