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統籌督導應變措施之執行。二、核子事故分析評估及處理。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四、通知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五、統一發布警報及新聞。六、發布民眾防護行動命令。七、指定之機關人力及物力調遣事項。八、其他有關防止災害擴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