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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統籌督導應變措施之執行。
二、核子事故分析評估及處理。
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四、通知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
五、統一發布警報及新聞。
六、發布民眾防護行動命令。
七、指定之機關人力及物力調遣事項。
八、其他有關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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