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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核子事故可能之影響程度予以適當分類,並據以訂定應變及通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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