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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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