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前條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決定復原措施及督導復原措施之執行。二、通知各級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執行復原相關措施。三、協調復原人力及物力之調遣。四、發布復原期間民眾防護行動命令。五、發布復原新聞。六、其他復原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