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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國防部接獲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應即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協助救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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