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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下列事項:一、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二、平時整備、訓練與演習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三、人員之編組、訓練與設備之測試及維護。
四、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之檢查及測試。
五、作業程序書之彙整及編修。
六、研發事項之規劃及委託執行。
七、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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