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下列事項:一、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二、平時整備、訓練與演習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三、人員之編組、訓練與設備之測試及維護。四、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之檢查及測試。五、作業程序書之彙整及編修。六、研發事項之規劃及委託執行。七、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