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事故狀況控制、分析與評估及應變處理。二、環境輻射偵測及劑量評估。三、設施內緊急應變行動指揮及執行。四、事故通報聯繫及資訊提供。五、設施內工作人員防護行動之施行及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