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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核子事故支援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實施人員、車輛及重要道路等輻射污染之清除。
二、協助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民眾掩蔽、疏散(運)、疏散民眾收容、暫時移居、緊急醫療救護、碘片發放、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
三、協助輻射監測中心進行輻射偵測。
四、其他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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