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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各緊急應變組織應設置通報系統,編訂各項通報設備之操作程序書,並辦理人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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