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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核子事故可能之影響程度訂定核子事故分類基準(如附件)。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依前項核子事故分類基準訂定歸類及研判程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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