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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第一階段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歷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報考前項運轉人員第二階段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報告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
三、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四、同類型核子反應器第一階段測驗及格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訓練課程範圍依附件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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