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第一階段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歷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報考前項運轉人員第二階段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報告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二、學經歷證件影本。三、訓練證明文件影本。四、同類型核子反應器第一階段測驗及格證明文件。前項第三款訓練課程範圍依附件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