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運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吊扣其執照三個月至十八個月:一、違反操作規定,致有影響人員安全、環境生態、運轉安全或設備受損之虞。二、執勤時擅離職守。三、執勤時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飲料。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操作核子反應器。五、不依規定接受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