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應於執照所定之核子反應器擔任運轉工作,並依執照種類擔任相關之職務。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年應接受經營者再訓練三十小時以上,且二年內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起動及停機操作各二次以上,其再訓練內容依附件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