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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參加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成績及格,經見習擬任職務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者,經營者得於接獲測驗成績及格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其見習評定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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