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曾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其他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同等運轉人員執照者,於新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尚未裝填核子燃料前,報考運轉人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之主控制室操作,得以口試為之。
具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運轉員執照者,報考同一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高級運轉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之主控制室操作,得以口試為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