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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再鑑定補考之免試規定如下:一、筆試測驗不及格而運轉操作測驗及格者,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得免試。
二、運轉操作測驗僅有一科目不及格而筆試測驗及格者,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及格科目及筆試測驗得免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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