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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再鑑定測驗成績及格標準如下:一、筆試測驗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二、運轉操作測驗成績經評定各科目均及格。
再鑑定測驗不及格人員,經營者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即停止其運轉操作工作,並得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考:一、接獲再鑑定測驗成績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後,申請第一次補考。
二、接獲第一次補考成績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後,申請第二次補考。
第二次補考不及格者,不得再申請補考。
第二項規定補考之申請,應於接獲再鑑定測驗成績通知日起九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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