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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前條之再鑑定測驗分為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
筆試以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再訓練內容為範圍,運轉操作測驗以實施模擬器操作為之,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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