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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每年辦理所屬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以下簡稱運轉人員)健康檢查一次;發現運轉人員身心狀況異常時,應再辦理該運轉人員之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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