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輸入、輸出、遷移核子反應器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之個人、廠商或機構,應檢送核子反應器名稱、規格、數量、目的、用途、日期、地點及核子保防文件等資料。依前項規定報請核准輸入或遷移核子反應器者,應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建廠執照或運轉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