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指核子反應器設施於正常運轉、可預見運轉事件、設計基準事故、外在事件及天然災害等狀況下,具有下列功能之一者:一、確保動力用核子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或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冷卻水邊界之完整性。二、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機,並維持在安全停機狀態。三、防止或減緩事故後廠外輻射劑量超出第三條各款所定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