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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一、違反第十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報告、紀錄或記載不實。
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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