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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提出除役計畫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出計畫;屆期未提出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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