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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提升機組額定熱功率之安全分析審查費,分別如下:一、提升幅度於百分之二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提升幅度大於百分之二,於百分之七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五百三十萬元。
三、提升幅度大於百分之七,於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一千零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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