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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費、運轉執照費、核子反應器運轉員或高級運轉員執照費為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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