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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或再鑑定測驗,第一階段測驗費為每件新臺幣五千元;第二階段測驗費為報考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一萬元,持有運轉員執照報考高級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未持有運轉員執照直接報考高級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員執照測驗費為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高級運轉員執照測驗費為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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