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檢查費,其類別及收費費額規定如下:一、設施拆移及處理管制作業檢查費:自運轉執照屆期之次日起,至除役完成日止,每年每機組收取新臺幣四百二十五萬元。二、核子燃料安全維持檢查費:自運轉執照屆期之次日起,至核子燃料全部移出核子反應器及用過燃料池之日止,每年每機組收費如下:(一)核子反應器及用過燃料池均置有核子燃料者,新臺幣六百八十萬元。(二)僅用過燃料池置有核子燃料者,新臺幣二百七十萬元。前項收費按日曆年逐年收取,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