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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機構認可證書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機關(構)。
二、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股本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三、政府立案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
四、非營利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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