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機構認可證書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機關(構)。二、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股本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三、政府立案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四、非營利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