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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運轉期間監查作業範圍如下:一、審查經營者之品質保證方案,並查證其執行。
二、查證非破壞檢測之材料及人員資格。
三、審查運轉前與運轉期間檢測計畫及運轉期間測試計畫。
四、查證檢測作業及系統壓力測試作業。
五、查證修理及更換作業及其適用之品質保證方案。
六、審查目視檢測報告及查證目視檢測結果。
七、查證泵、閥及支架之運轉測試作業或審查其測試報告。
八、簽證經營者之運轉檢測與測試、修理及更換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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