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興建期間監查作業範圍如下:一、審查經營者之品質保證方案,並查證其執行。二、審查驗證材料證明文件。三、見證或查證製造與安裝製程、銲接、熱處理及非破壞檢測作業。四、見證最終壓力測試。五、確認一次圍阻體結構施工報告經權責設計機構審查、簽證及經營者核定。六、見證經選定之檢驗作業。七、確認設計規範及設計報告經相關持照專業工程師簽證。八、確認壓力及真空釋放閥數據報告經相關權責機構簽證。九、查證非破壞檢測之材料及人員資格。十、簽證經營者數據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