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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後恢復運轉時,經營者應於預定恢復運轉日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檢具最新版之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機組再起動計畫及稽查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恢復運轉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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