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第三條之核子燃料換裝安全分析報告或前條之核子燃料設計安全分析報告所使用之分析方法或工具變更時,經營者應於提出安全分析報告之六個月前,檢送相關之技術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正式使用於安全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