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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主管機關得視安全需要,於核能機組再起動過程中,選定功率要求經營者完成必要之管制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得繼續提升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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