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核能機組因異常事件停止運轉後,主管機關經評估機組再起動無安全顧慮者,得同意由經營者自行管制機組再起動。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自行管制者,應於機組再起動前,備妥前條規定之綜合檢討報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