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發給建廠執照後,始得進行主體工程之建造:一、初期安全分析報告。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三、申請者財務保證說明。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前項主體工程係指廠區內發電用永久核能設施工程,不包括廠區整地、永久核能設施工程進行中所搭建之臨時建物及非核能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