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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持有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者。
二、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億元,並能證明其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足以勝任設施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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