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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經營者應建立措施確保對故障、錯誤動作、缺失、偏差、材料與設備之缺陷及不符合規範等有影響品質之情況,能即時發現及改正。
遇有重大影響品質時,應判定問題之原因並予改正。
嚴重影響品質之原因及所採取之改正措施,應記載於書面文件並陳報管理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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