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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經營者應使用蓋印、掛卡、標籤、器材遞送卡或其他適當方式等措施,以明確標示對個別設備與組件所執行之檢查及測試之現況。
其措施應能識別已通過之檢查及測試項目,並可防止不經意遺漏應檢查及測試之項目。
經營者應利用於閥及開關上掛卡等方式,明確標示結構、系統及組件之運轉狀態,以防止錯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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