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經營者應建立措施以確保工具、量具、儀器及其他量測與測試設備(包括測試軟體),在規定期限內有適當之管制、校正及調整,以維持其準確性。使用之量測及測試設備功能不正常或誤差超出標準時,應追查該設備功能異常期間所完成之測試工作,並評估其測試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