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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文件,包括程序書、工作說明書、圖說或測試軟體等,應建立措施以控制其發行及修訂,並確保上述文件均經權責人員審查及核定,且應分送各有關工作場所據以使用。
前項文件之修訂應經由該文件原審查及核定機構重新審查及核定。
但經營者得委託其他機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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