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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受託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核子反應器設施相關工程設計、製造、品管或檢驗、審查、試驗或教育訓練五年以上經驗者。
二、機關(構)具有核子反應器設施檢查技術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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