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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結構、系統及組件之設計,應確保於正常運轉、維護、測試及假想意外事故下,仍能發揮其應有之安全功能。
結構、系統及組件應有適當之防護,避免遭受高速拋射物、擺動之斷管、由破管處噴出之流體等高動能物體之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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